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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共享汽车新政明起实施 至2020年全市充电桩将达两万个

发布:2017-11-28 17:23,更新:2010-01-01 00:00

四川新闻网成都10月26日讯(记者 戴璐岭)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了解到,《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也就是俗称的“共享汽车新政”,将于明(27)日正式实施。

新能源汽车作为“互联网+交通”的新业态,在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成都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为促进成都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出行提供新的选择,满足市民多样化出行需求。对此,意见提出发展目标:至2018年底,成都市将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0000个。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0000个。

根据意见要求,共享汽车企业必须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明确性质为“租赁”,必须为用户购买保险,承担事故先行赔付责任,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同时,如果用户在使用车辆时违反交规,要自己处理罚单,账号只能本人使用,账号交由他人使用出现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明确所属车辆使用性质为“租赁”,办理道路运输证,而不是私家车,车辆要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意见也提出,要求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处理。注册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为规范用户,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车奖惩制度,以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用户的监督管理力度。

另外,意见还鼓励车位共享,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大型商场、商务楼宇、文化体育场馆等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采用租赁或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住宅小区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与小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利用住宅小区停车位通过租赁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换)电设施。占道停车场在不影响交通组织的原则下,鼓励合规的占道停车场为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停放及充(换)电服务。

记者了解到,意见已于9月27日印发成都市各区县、各部门,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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